在企業經營的過程中,往往銷售部門在簽訂銷售合同時,很少和財務部門銜接,發票開具時間、付款時間、付款方式等不同條款簽訂方式,對企業的涉稅都將產生不同的影響。
今天昌堯講稅就來同大家探討一下,合同“付款時間條款”與企業涉稅之間的關系。
業務案例
某生產企業2018年5月份,采取賒銷方式銷售貨物一批,合同總金額232萬元,其中價款200萬元,增值稅32萬元,合同約定付款時間為2018年7月28日。
1、企業2018年5月份,發出商品時,賬務處理如下:
借:發出商品
貸:庫存商品
2、2018年7月28日??蛻舨⑽窗雌谥Ц敦浛?,由于未收到貨款,企業也未開具發票,同時也未確認收入。
3、2018年8月28日,企業收到客戶支付的貨款232萬元,賬務處理如下:
借:銀行存款
貸:主營業務收入
應交稅金-應交增值稅(銷項稅額)
企業如此賬務處理方式,有何涉稅風險,如何規避?
政策依據
1、根據《增值稅暫行條例》第十九條規定,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:
(一)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,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;先開具發票的,為開具發票的當天。(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8號)
2、根據《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》第三十八條規定,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(一)項規定的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,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,具體為:
......
(三)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,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,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,為貨物發出的當天;
政策解析
1、由于財務沒有按合同確定的收款時間確認收入的實現,致使造成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延后,推遲了增值稅的繳納,在稅務稽查時,將會產生罰款與滯納金;
2、如果在合同簽訂時,沒有約定具體付款時間,則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貨物發出的當天,反而更加提前了納稅義務發生時間,如果財務未能按時納稅,在稅務稽查時,同樣會產生罰款與滯納金;
3、當銷售合同中有明確的付款條款時,財務處理一定要相匹配,否則,要么是做假賬,要么是做錯賬。
4、要使財務的賬經得起稅務部門的檢查,必須做到合同與賬務處理相匹配:
(1)要么在具體簽訂合同時,將付款時間適當的延長,盡量大于實際收款時間;
(2)要么在具體簽訂合同時,將付款時間條款暫時“留白”,待實際收款時,再進行時間填列(有做假賬的嫌疑,不建議采用);
(3)要么在實際收到貨款時,對于實際收款時間晚于合同確定時間的,則對合同條款進行相應的修改,確保合同與賬務處理相匹配。如果想了解更多可前往深圳會計培訓,或者登錄理臣教育網學習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