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一般來說是這樣的,試用期后提前一個月,試用期內提前三天,如果你那職位對公司比較重要的話公司會在招到人上崗后才放你走,每個公司的規定都不同。
一般勞動者提交辭職后,單位有義務安排交接,一般應在1個月內交接完畢,但如果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,應征得職工的同意。
1、如果勞動合同還沒到期的話,需提前一個月向部門領導提出書面辭職申請和《解除勞動合同申請》,待部門領導簽署意見后報人力資源部。
2、由人力資源部逐級報請,經總經理、董事長批準后,人力資源部通知部門領導安排工作交接。
3、員工需要按《離職員工交接手續表》《工作交接明細表》和《物品交接單》內容依次交接,財務部結清借款后,經交接雙方和部門領導簽字確認后,交接工作方視為完成。
4、工資中涉及保險,人力資源部同財務部辦理保險清算,進行保險減員手續。
5、人力資源部統計其本月考勤,報上級領導批示,到工資結算日發放員工的工資。
6、人力資源部辦理勞動合同終止手續并給員工開出《解除勞動合同證明》,《解除勞動合同證明》是員工到下一個新單位需要的,只要是正規大單位,一般都會要求出具的,因為按勞動法規定,公司聘用未解除勞務關系人員需承擔賠償責任。
如果是試用期員工,一般只需提前三天提出申請,手續辦理也相對較簡單。
但是出于人情關系,很多員工后選擇提前更久提出離職,因為這樣會讓公司更好的尋找交接人員。